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如何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法院可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同时,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法院将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存在。
新规:第三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因此,是否做亲子鉴定,应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原来的法律对于此问题规定得比较笼统,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新规明确了亲子关系认定中的举证责任,申请
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一定的证明义务,如已有证据证明第三方为孩子的生父或者生母或者举出事实证明女方在某个期间不具备怀孕条件。总之,在实践中应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为原则,慎用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