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适用的
父亲怀疑子女是否为自己婚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在被女方拒绝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委托有关部门做亲子鉴定?
据德国《星期日世界报》报道,德国每年进行的亲子鉴定约 3 万例,专家估计其中约 5%是私自进行的。根据德国现行法律,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在法庭上不能成为可信的证据。
从法学角度,亲子鉴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亲子鉴定应该得到提倡,它是诉讼阶段所需要的一项重要技术;有助于侦查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利于解决缠诉问题,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一些婚恋家庭专家对亲子鉴定提出质疑, 虽然亲子鉴定这项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但运用它来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伦理关系,使传统家庭观念受到公开挑战,会不会引发更多夫妻之间的相互猜疑?会不会导致家庭体系的崩溃?笔者认为,科学的应用必然产生一个与情感、与习俗不相适应的问题。
许多法官在应用中也采取审慎的态度,不过,无论人们对亲子鉴定如何认识,如何评价,这项高科技技术都越来越多地介入法律,走进人们的生活。
有人担心,亲子鉴定会作为检验配偶是否忠贞的试金石而被滥用,甚至担心亲子鉴定会增加婚姻的解体,因而主张予以限制。对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以无司法机关委托为由,便将公民个人申请拒之门外是不妥当的;做亲子鉴定与家庭破裂、婚姻解体并无直接关系。“凡是为证实配偶是否忠贞而来做鉴定的,说明夫妻间早有猜疑或不信任了,即使不做亲子鉴定,该破裂也得破裂。”
我们应当理性对待亲子鉴定,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大力提倡,而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否则将使整个社会诚信度下降,使人们感到信任危机,这与社会文明是不相符合的。作为鉴定机构来说,也应当慎重对待亲子鉴定,必须在接受相关的委托或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才能进行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