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程序问题
亲子鉴定如果在一审中未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类证据非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应接受申请,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鉴定,则可出于息讼的目的准许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使用,二审法院可根据新证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判决并非事实不清。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但对方当事人经法院劝说仍拒绝鉴定的,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如果对方自愿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二审法院可将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并可据此改判或发回重审。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因法院原因未进行鉴定的,二审期间重新申请鉴定的,如果对方同意或经法院劝说同意鉴定,二审法院也可将鉴定结论作为二审期间的新证据,并可根据新证据发回重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均同意鉴定,一审法院未予鉴定的,二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申请亲子鉴定为由提起申诉,经法院劝说,被鉴定人同意鉴定,或者原一审、二审期间不同意鉴定的被鉴定人在申诉期间同意鉴定的,可以判决生效之后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依再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