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非亲生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
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九九五年,重庆市渝中区男子陈某与女友小张结婚。婚后,陈某怀疑小张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女儿出生后,陈某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一次女儿生病需要输血,他献血时,检查医生无意中一句“你女儿不是你亲生的”加重了他的怀疑。此后他收集了妻子婚后情人开房的证据。二零零零年,陈某在提出离婚时,要求对女儿
亲子鉴定,但因妻子不同意
亲子鉴定,一直拖着没离。
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造成案例中陈某多年一直没能确定女儿是否是自己的“血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实际是“
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案中的女方不配合
DNA亲子鉴定,法院将判她败诉。
认可
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这警示那些家庭观淡漠的人,不注意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严肃性,可能会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