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户人员落户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8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在京办理落户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醒: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条件: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提醒: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条件:原北京市户籍人员,持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提醒: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北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其他原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4、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条件:北京市户籍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当事人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醒: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5、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条件: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提醒: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6、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条件:原北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办法: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7、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条件:北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本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
●办法:可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8、其他无户口人员
●条件: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北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
●办法: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