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怀疑小儿子非亲生要做亲子鉴定,前妻及现任丈夫拒绝
离婚2年后,前夫怀疑小儿子不是亲生的,提出做亲子鉴定,可前妻拒绝。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结果截然不同。前夫一审败诉。玉林市中院终审推定前夫与小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成立,判前妻及其现任丈夫共同赔偿前夫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万元。
离婚2年后怀疑小儿子不是亲生,前夫起诉前妻及现任丈夫要求赔偿
家在外地的阿远与玉林的阿红曾是一对夫妻,阿远比阿红年长几岁。2016年2月,两人长达10多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阿远与阿红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3个婚生孩子中两个大的孩子归阿远抚养;小儿子小明则归阿红抚养。协议还约定,双方随时可以看望子女。
离婚不到一个月,阿红就和同村的阿炳登记结婚,接着,阿红未告知阿远就让小明改随阿炳的姓。
阿远发现小明改了姓后,心生怀疑并认为小明不是自己亲生的,而是阿红与现任丈夫阿炳所生。于是,阿远在去年4月一纸诉状将阿红和阿炳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支付其抚养小明8年的抚养费33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在一审庭审中,阿红承认她与阿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炳发生过关系,因为阿远先出轨,所以她也这样做,但并不承认她与阿炳同居并怀上儿子小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阿远与阿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小儿子属婚后生育,与阿远主张阿红、阿炳同居期间所生有矛盾;阿远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遂判驳回阿远的诉求。
前夫提出亲子鉴定,前妻及现任丈夫拒绝
阿远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在二审期间,阿远向法院提交了《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书》,就其与小明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对此,阿红和阿炳明确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该鉴定申请在一审时阿远并没有提出,现在在二审期间提出,不符合法律关于新证据规定的范畴。
关于这一点,二审法官向阿红和阿炳进行释明,阿远在二审期间提出该鉴定申请,是其依法行使举证权利的体现,本案中如需明确阿远与小明之间的亲子关系是否成立,必须依据现有科技手段进行司法鉴定才能予以明确。可两人仍拒绝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在庭上,阿红和阿炳称,阿红和阿远已经在2016年协议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明确小明为其亲生儿子,现在阿远要求他们支付小明的抚养费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另查明,小明于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在阿远所在地就读幼儿园,由阿红和阿炳照顾和接送上下学,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在阿炳老家居住生活并就读于当地小学,由阿炳的父母对小明进行日常照顾,2016年3月初,阿红和阿炳领取结婚证,后阿红未告知阿远就让小明改随阿炳的姓。
前夫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终审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判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玉林市中院终审推定,阿远和小明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本案中,阿红和阿远的夫妻关系自2016年2月协议解除,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就读幼儿园期间开始由阿红和阿炳共同照顾,后小明去到阿炳老家由阿炳的家人照顾并在当地就读小学至今,在阿红与阿炳领取结婚证后,小明改随阿炳的姓,该事实清楚,本案虽不属于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之诉,但阿远主张的侵权行为是以亲子关系不存在为前提,经二审法院释明之后,阿红和阿炳仍然拒绝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综合小明在2012年之后的生活情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定阿远与小明之间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至于本案为何不能单纯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的抚养认定小明是阿远的亲生子女?
二审法官认为,阿远是在与阿红解除婚姻关系后怀疑小明并非其亲生子女,且也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发生小明改随阿炳姓这一事实,因此不能单纯依据《离婚协议书》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阿远是基于阿红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阿炳一起生育小明而陷入错误认识,对小明进行抚养使其遭受了物质和精神双重损失,但阿远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与阿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明的费用支出。考虑阿远确有抚养费用的支出,并结合小明实际的抚养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阿远抚养小明的费用支出为20000元,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的情况确定为10000元,遂作出改判:阿红和阿炳共同赔偿阿远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