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确认非亲生,证实女方出轨,男方索返财产及抚养费
金某与老婆朴女士结婚七年,婚后有一个男孩金小童。金某常年在深圳工作,而老婆带着孩子在烟台生活。
两人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淡薄,朴女士提出与金某离婚,金某因为财产分配不公平没有答应离婚。一年后,金某回到烟台与老婆朴女士协商财产分割问题。
双方婚后女方名下有一套商品房和一套商铺,有一辆高尔夫小轿车。男方在深圳有一套按揭房,一辆奔驰车。现双方一致同意,男女名下房产及商铺均归孩子所有,各自名下小轿车归各自所有。
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个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双方就财产约定部分单独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经过公证处公证,然后持有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两个月后,金某带孩子做体检时发现孩子可能与自己无血缘关系,故根据孩子的血样标本等找到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金小童与金某没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为此,金某直接把鉴定报告给了朴女士,让其撕毁协议书和退回抚养费。朴女士不同意退还。
金某联系了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帮助起诉了朴女士。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金某认为,鉴定报告结果已经说明朴女士的出轨等行为,本人无法接受这些事实。离婚时与其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纯属重大误解,请求法院给予撤销。
朴女士认为,孩子的实际情况金某早都知道,这些年已经证明男方自愿抚养孩子,愿意为孩子付出,现在想撤销已经超过撤销权时效。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已经公证,不可随意撤销。此案不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由公证处公证,但是双方婚后孩子不是金某所生,无血缘关系,男方无法定抚养义务。原告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是为了亲生父子关系才做出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经过鉴定报告确认后,构成重大误解成立。
被告称男方早已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事实,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所以本院不予确认。被告辩称原告主张重大误解已超过时效,经本院查实原告自鉴定报告确认孩子无血缘关系时九十天内提出请求,并没有超过时效问题。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朴女士拿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朴女士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一旦经过公证处公证不能任意撤销。二审法院还没有开庭,不知朴女士的观点能否成立?
我们想说,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证之前,一定诚实相告对方自己的重大经历。比如是否离过婚、有无孩子、有无传染病等涉及双方共同利益的问题,千万不要隐瞒。否则,以后有可能会付出沉重代价。
如果双方婚后再因为这种隐瞒而闹离婚或矛盾,对彼此之间都会造成较大损失。人生有效时间不多,能遇到相投的人是缘分,一旦登记结婚或有了孩子,真的折腾不起。本案女主人虽然与男方生活多年,但终究因为婚前不诚实付出一定代价。